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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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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淅问了那天见面时最后那个问题,“请问证人,是否可以完全排除我当事人不是凶手的可能性,即证人刘颖说了谎?”

“从证据上看……”

“请回答能还是不能?”

“不能。”

控方出示的第三项证据是凶器水果刀,双方没有异议。到了第四项证据血衣时,白淅的眼里闪着光。

“作案当时被告人所穿上衣,上面残留血迹经法医鉴定证实属于被害人。”检察官介绍。

“辩护人,你对这项证据是否有疑问?”审判长问。

“有的,审判长。辩护人对于血衣是案发时作案者所穿没有异议,但是我想请问公诉人,如何证明这件衣服当时是穿在被告人身上?”白淅发问。

“这是被告人的衣服。”检察官回答。

“被告人,请问你的衣服只有你一个人穿过吗?”白淅问向姜秀梅。

“不是,刘颖在家经常穿我的卫衣、T恤当睡衣。”姜秀梅回答。

“她为什么会穿你的衣服,你们两人体型差的可不少?”

“虽然她比我高,但是我因为胖买衣服都往大里买,她瘦所以穿的了,刘颖穿我的衣服主要是为了不洗衣服。”

“刘颖在家很少洗衣服?”

“很少,家务活基本上都是我做。”

“她换下的脏衣服会怎么处理?”

“放在洗衣机旁边的筐子里。”

“也就是警察找到这件血衣的地方?”

“是的。”

“辩护人提请合议庭注意,根据被告人公司当天走廊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未穿着这件衣服,请参见辩方提交的1号证据。根据证人刘颖的证言显示,被告人杀害赵凯发生在其进家门之后的即刻,被告人没有换衣服的动作,所以辩护人认为这件血衣在案发时并非由被告人所穿。这是其一。

其二,作案所着衣服上的血迹会由于穿着人身高不同而造成血液喷射痕迹的差别。通过法医鉴定中心计算机数据模拟和实验进行对比,请参见辩方提交的2号证据,根据这件衣服上的血迹喷射状态和死者伤口来看作案人身高应在167-172之间,绝对不可能是身高只有159的被告所为。

所以,辩护人认为要么当时被告没有穿这件衣服杀人,要么行凶者根本不是被告!”白淅有理有据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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